原標題:生產的明潮熟魚片抽檢不合格 舟山市正圓水產食品有限公司被罰款5000元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浙江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18期)。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18期)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組織開展的專項抽檢中發現1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該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公示如下:
抽樣單編號為XC21330903303130743的明潮熟魚片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舟山市正圓水產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明潮熟魚片(生產日期:2021-08-20),N-二甲基亞硝胺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生產環節的核查處置情況
2021年9月14日,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未發現該批次不合格食品。經詢問,該批次不合格食品共10公斤,貨值700元,已全部銷售,無法提供銷售證明,未能召回。經排查,當事人從他人處購得成品鱈魚片后,僅做分裝處理,未進行再加工,故認為不合格原因是成品鱈魚片的問題。
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
因當事人未切實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不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條可以免予處罰的條件。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期間積極配合調查,未造成惡劣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可予以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一、沒收違法所得35.84元;二、罰款5000元。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1年10月22日
